4月2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被释放后的李怀亮拎着自己的包裹哽咽地对记者说:“我相信法律!”
据悉,“赵作海”案后,河南省三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99起案件依法审理,依法宣告115名被告人无罪。当天开庭的李怀亮故意杀人案,是河南省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司法理念审理的又一起案件。
2001年8月2日夜,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在当天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仅能证实郭小花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小花所有,不能证实郭小花被害系李怀亮所为。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系被害人所有,但与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三是李怀亮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其随后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怀亮是幸运的,他是新刑诉法“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受益者。河南法院这份富有进取勇气和充满司法智慧的无罪判决,给我们广大法律工作者带来了很多的启发和深思。
一是刑事判决必须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每一份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对所要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均得到了合理排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是应将“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有深刻的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
三是法院应当是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义务主体。新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不但有利于防范侦查人员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规范刑事侦查行为,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而且符合国际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趋势。
总之,对于李怀亮而言,迟来的公正着实不易,但这份具有标杆意义的无罪判决,对于牢固树立司法人员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公正司法、程序正当的思想,促进深刻理解和贯彻新刑诉法,培育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何尝不是我们热切盼望的一场及时雨呢?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辑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