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人民检察院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刑诉法142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具备的条件为: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可见,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归纳如下: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的;
3、预备犯或中止犯;
4、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的;
5、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6、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
7、自首或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
实践中,在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只有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才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140条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应注意的是: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且无法查证属实的;
2、构成犯罪的事实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3、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
4、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
四、免于起诉的成功案例
1、李某赌博案
2、董某故意伤害案
3、林某寻衅滋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