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51条,60条,69条、74条、75条以及公安部 《规定》63条、检察院《规则》37条、人民法院《解释》66条等规定: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9)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什么情况下无法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1、刑事拘留阶段(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为14天;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为37天)。此时,因犯罪尚在初查阶段,侦查办案机关在刑事拘留阶段将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证据,以便确定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需要逮捕。如果不需要逮捕,则可以取保候审。因此,刑事拘留阶段是申请取保候审的第一有利时间。
2、逮捕后的侦查羁押阶段(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四类"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最长7个月期限)。 逮捕即意味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而且“逮捕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此,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加大。 但不排除办案机关“匆忙”逮捕情形,逮捕后因相关证据的收集,办案机关反而认为可以取保候审,此时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抓住有利机会争取取保候审。
3、逮捕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1个月半)。 由于经过侦查,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原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有可能具备了取保候审条件。因此,审查起诉阶段是申请取保候审又一有利时间。
4、逮捕后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审判阶段(普通程序1个月时间,至迟1个月半时间;“四类”案件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即2个月半时间) 由于案件即将开庭审理,法院为防止开庭审判时刑事被告人传唤不到庭,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难度更大。
四、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取保候审方面取得骄人战绩:
1、李某赌博案
2、曹某故意伤害案
3、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4、李某走私、贩卖枪支、弹药案
5、屈某、万某等10数起危险驾驶案
6、林某贩卖毒品案(后被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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