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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首推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来源: 时间:2013-05-13 16:47:01 浏览次数:

宝安法院网             更新时间:2013-05-06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全面规范民事案件调查取证行为,有效促进依法公正司法,宝安法院制定了《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实施规则(试行)》,在深圳法院系统中对委托律师调查取证行为进行制度化规范,主要内容有:

    一是界定了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在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向诉讼代理律师签发委托调查函,委托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证据的活动,仅适用于民事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委托调查函的取得既可依当事人申请法院签发,也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签发。禁止在案件受理之前、审结之后或无诉讼案件的情况下签发委托调查函。

    二是明确了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的条件。当事人申请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须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到相关证据、需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接受委托的须是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的诉讼代理律师、被调查人是深圳市范围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调取证据属于书证且不属于本规则禁止范围等。

    三是建立了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负责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委托调查或收到当事人委托调查的申请后,报请庭长或庭长授权的副庭长签发。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容易变造、伪造、毁坏的证据、证人证言等不宜委托律师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不予签发。委托调查函的有效期最长为两个月,届满后当事人可再行申请。

    四是规定了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的保障措施。受托律师有权持委托调查函向相关单位收集、调查证据,并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因故不能提取到相关证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受托律师违规使用委托调查函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法院不再准许该方当事人在该案审理中再次申请委托调查函,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翰泰观点:修改前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律师执业过程中,其调查权经常因被调查人的不同意而难以实现。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由于过于原则,不易操作。

    翰泰所认为,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常吃“闭门羹”。长期以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很多机关及个人对律师调查往往不配合,律师自行去调查取证经常会被拒绝,只能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给法院增加了巨大工作量。

    法律对律师如何进行调查没有相应规定,好多律师对律师在调查中的程序并不十分清楚。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调查权是法律赋予的,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参照相应程序部分,但在调查时,一定要注意客观真实,尽可能的固定调查过程,保留证据,做到依法、守法、护法。

  《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实施规则(试行)》的出台,充分的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此规则若能普及各地,定能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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