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咨询内容
双方当事人原为中国大陆公民,结婚以后双方通过移民双方加入英国国籍。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在英国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英国法院以“双方婚姻是在中国缔结,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目前,双方准备回国办理。国内法院就本案情形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权?
二、翰泰律师意见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冯祥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就本案而言,由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移民已经加入英国国籍,依法属于英籍华人而不是华侨。因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本案情形并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调整对象。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为解决这些原为中国公民且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现为外籍华人在居住国由于法系区别进行离婚诉讼存在的实际困难,内地法院一般都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