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人的一生当中不可能一帆风顺,总会遇到纠纷和矛盾,中国人常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纠纷能够通过平等协商“化小”或“化了”是最好的方式,大家都不伤和气。因此,诉讼不见得是您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我们也并不鼓励当事人将所有的纠纷都提交到法院解决,但如果纠纷到了不能协商解决的程度,您就应该勇敢地走进法院,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对法律和诉讼程序不够了解,有很多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都有一种手足无措的感觉,认为到法院办事“麻烦”,其实,通过以下的讲解,您会发现“打官司”并非深不可测,您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去做,就可以避免“花冤枉钱,跑冤枉路”。
我国的诉讼制度,只要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三部法律组成。简单地说,“民告民”适用民事诉讼法,“民告官”适用行政诉讼法,而刑事犯罪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其中,“民告民”、“民告官”以及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必须起诉到法院才受理。刑事诉讼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中,公民个人也可以自行起诉犯罪嫌疑人。可以看出,与一般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下面就和您谈谈有关起诉应注意的事项。
一、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打官司”的请求不能超过一定期限,即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否则,即使您再有理,法院也不能判您胜诉。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时效规定。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您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以3个月为限,举例说,假如您在7月5日被某机关进行了处罚,那么您就应该在10月5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被告。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比如:您要求欠钱的人还钱,撞伤了您的人赔偿医药费,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改变其处罚决定。事实就是发生纠纷的简要过程,而理由则是支持您的诉讼请求的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
(五)、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对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很多人对此都感到陌生。下面介绍一下法院的案件管辖。首先,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必须遵循一定的地域原则。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也有其他不少的特殊情况。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纠纷管辖地法院,具体情况您可以参阅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相对简单一些,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提起的诉讼,原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规定的,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立案庭递交起诉状。
二、向法院起诉应递补交起诉状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诉状在诉讼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官最先接触到的反映案情的材料,也是被告答辩的依据。诉状虽然没有严格的格式,但诉状的内容必须包含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四个部分。诉状的书写应当记明和注意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写清楚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是开展诉讼活动的中心,所以诉讼请求一定要完整、明确和具体。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工作单位、住址。
(四)、必须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
(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应递交原件或原物。证据材料如是复写纸、纯蓝墨水、圆珠笔书写的,在提供原件时附复印件。
三、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起诉状,按法律规定予以审查,在七日内(刑事自诉案件十五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分别情形,采用告知、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和裁定等方式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当事人诉状书写不符合要求、证据不足、缺少必要的鉴定等因素而退还原告重写(修改)、补充证据或进行鉴定所延误的时间,不计入立案时限。
决定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规定时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即视为放弃诉讼。